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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APEC商务旅行卡概况 我国于2003年11月开始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(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,以下简称旅行卡)计划。该计划旨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、便利区域人员往来。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,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,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,每次停留不超过二个月。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各出入境口岸均设有专用通道,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。 迄今已参加并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有:中国、中国香港、中国台北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、文莱、印度尼西亚、韩国、菲律宾、马来西亚、泰国、日本、新加坡、越南、智利、秘鲁、巴布新几内亚、墨西哥。其中,内地、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,互不适用该卡。 二、审批部门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,负责审批、制作和颁发旅行卡。 鉴于我省办理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尚属试行阶段,暂由省外办统一审批全省范围内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。 三、申请人资格 (一)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民营企业人员,不包括外商独资、合资及台、港、澳资企业人员。 (二)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,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。 四、申请材料及要求 (一)申办企业《关于为XXX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的请示》原件(一人一份;需加盖单位公章);请示中需阐明申办理由;申办企业的承办人员要相对固定。 (二)填妥的《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》打印件一份。表中第一、三、四项为必填项;第二项(二)视情填写。 (三)填妥的《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》打印件两份;表中需按要求贴照片。 (四)申请人简历两份。 (五)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 (六)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。 (七)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两份,护照有效期不少于1年。 (八)最近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(核原件) (九)企业简介两份(简要说明企业规模,生产经营范围,近两年经营状况,尤其是与国外开展经济贸易的情况);附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。 五、申办程序 (一)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,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外办出管处。出管处审批前台接案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。 (二)省外办出管处填写《河北省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笺》,经主管副处长、处长审核后,报主管主任审批;如需要,可事先征求申办企业所在市外办意见。 (三)省外办审批同意的,出具《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》。 (四)省外办签署人签署《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》、《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》,并加盖“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” 国徽章。 (五)省外办出管处将外交部要求需报送的申请材料原件(复印留存),交由省外事服务中心报送外交部领事司。 (六)领事司对我办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,并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卡。 (七)省外事服务中心负责从领事司取卡,交出管处审批前台登记、复印留存,并通知申办单位,旅行卡交由护照室随护照一同保管。 六、费用 根据《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》原则及我国情,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、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,首次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外交部领事司收费数额定为每卡720元人民币。根据河北省物价局、财政厅冀价行费(2005)50号批复的省外事服务中心签证代办费标准,每卡收取240元签证费。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。 七、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(一)遇下列情形之一,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,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。 1、旅行卡有效期满、破损或遗失。 2、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。 (二)遇下列情形之一,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: 1、旅行卡有效期内,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,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,须向省外办提出书面申请,由省外办报领事司。 2、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,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。 3、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。 4、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。 八、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本着谁保管、谁负责的原则,切实保管好旅行卡。 (一)旅行卡暂由省外办统一保管。 (二)因公护照持有人旅行卡的领取。暂按现行因公出访审批、办照程序办理,随护照一并领取旅行卡。 (三)因私护照持有人旅行卡的领取。由申办企业向省外办提出书面申请(需说明出访国家、出访时间、出访事由,国外联系单位等主要内容),交出管处护照室,经出管处负责人核准后领取旅行卡。 (四)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,享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,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。回国后十日内将旅行卡当面交回省外办护照室。 九、其它事项 (一)申办企业根据外交部领事司的通知办理换卡事宜。 (二)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,护照原件在领事司核查无误后退回;如申请人因出国不能提供护照原件,须由所属单位向省外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。 (三)各申办单位要制订专项管理规定,并报省外办备案。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、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,申办单位要及时报省外办,省外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,必要时报外交部领司中止、取消旅行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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